法官法 第 48 條
- 1.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 2.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
- 3.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 4.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
- 5.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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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48條規定,職務法庭第一審由懲戒法院法官三人合議;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增加參審員二人,成為三法官加二參審員的五人合議庭。
Q · 法官被懲戒時,是誰在審判?也是法官嗎?
依法官法第48條,職務法庭第一審由懲戒法院法官一人擔任審判長、法官二人陪席組成三人合議庭;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成為五人合議庭。參審員是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六人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換言之,懲戒一位法官的五個席位中有兩席不是法官。
白話解讀
誰來審判一個法官?這個問題比想像中複雜。如果全部用法官審法官,外界會懷疑「自己人護自己人」。如果讓行政權介入,又會破壞審判獨立。這條給出的答案很特別:職務法庭第一審合議庭由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當審判長加兩位陪席法官組成。但當審理的是「法官懲戒案」時(不是調動或停職這種一般人事案),合議庭會多兩個位子,給「參審員」——非法官的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換句話說,要把一個法官懲戒,五個人裡有兩個不是法官。這是台灣司法制度裡少數真的讓「外部視角」進入合議庭表決的設計。陪席法官要有十年以上實任資歷,參審員不能是律師公會理事長、公務員、或政黨黨工。這些排除條款不是隨便寫的,每一條都是為了防止某種特定的利益衝突或政治污染。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48條為職務法庭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規範:一般案件由懲戒法院法官三人合議;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增加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的參審員二人,形成三名法官加二名參審員的混合合議庭,是司法職務監督引入外部視角的核心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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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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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參審員的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是誰決定的?▾
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六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法官遴選委員會本身由法官、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多元性是制度核心。歷屆參審員名單可從司法院公報或懲戒法院網站查到,看背景組合就能判斷不同時期的制度傾向。
Q2為什麼律師公會理事長不能當參審員?▾
因為理事長代表律師職業群體的整體利益,可能影響中立判斷。法官懲戒案常涉及法官與律師在法庭上的互動,理事長很難真正抽離自己代表的角色,屬預防性的利益衝突排除。被禁止的是「現任理事長」這個職位身分,不是律師身分本身。
Q3參審員有沒有實質表決權?▾
有。依法官法第48條之1,參審員職權與法官相同,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評議時與法官一樣有表決權。在五人合議庭裡,兩位參審員的票數超過三分之一,並非裝飾。
Q4法官法第48條是什麼?▾
職務法庭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規範:一般案三名法官,法官懲戒案再加兩名參審員成五人。
Q5職務法庭的參審員是什麼?▾
由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進入法官懲戒案合議庭並依法有表決權的非法官成員,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Q6一般職務案件和法官懲戒案件的合議庭差在哪?▾
一般案是三名法官;法官懲戒案要增加兩名參審員,變成三法官加二參審員的五人合議庭。
Q7陪席法官和參審員有什麼不同?▾
陪席法官是須有實任十年資歷的職業法官;參審員是非法官的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但兩者評議時都有表決權。
Q8參審員是怎麼產生的?▾
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Q9怎麼查某個法官懲戒案的合議庭成員?▾
看懲戒法院公布的裁判書,法官懲戒案會列出五名成員,其中兩位即為參審員。
Q10大法官被懲戒時合議庭怎麼組?▾
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
Q11怎麼判斷合議庭是否合法組成?▾
確認是否有審判長一人、陪席法官資格達實任十年、懲戒案是否增列參審員二人、是否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同審判系統。
Q12法官懲戒 vs 一般公務員懲戒差在哪?▾
法官懲戒由職務法庭審理且懲戒案有參審員參與;一般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處理,組成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一般職務案件 | 法官懲戒案件 |
|---|---|---|
| 合議庭人數 | 3 人(審判長1+陪席法官2) | 5 人(法官3+參審員2) |
| 是否有非法官成員 | 無 | 有(參審員2人) |
| 外部成員身分 | — | 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任期3年不得連任 |
| 大法官懲戒案陪席法官 | — | 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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