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48-1 條
- 1.前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 2.參審員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 3.參審員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
- 4.參審員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 5.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及參審員之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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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48條之1規定職務法庭參審員職權與法官相同,須獨立行使職權、負評議保密義務,解任須有具體事證並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
Q · 職務法庭的參審員真的能投票嗎,還是只是陪同諮詢?
依法官法第48條之1第1項,職務法庭參審員職權與法官相同,評議時與法官同樣有表決權,不是諮詢角色。為保障中立,第2項課予獨立行使職權、公平誠實及評議保密義務;第3項規定解任須有迴避事由或難期公正之具體事證,並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司法院院長不得單獨拔除。
白話解讀
上一條(第4800條)把參審員放進了合議庭,但放進去之後呢?參審員是真的能表決,還是只是擺著好看?這條給出明確答案: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一句話翻譯就是:在那個會議室裡,他們的一票跟法官的一票一樣重。這個設計如果沒有配套會出大問題:如果參審員被外面的人收買、洩漏評議內容、或被司法院長隨意撤換,整個制度的中立性就崩了。所以這條同時規定了三層保護網:第一,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第二,公平誠實的義務和保密義務;第三,撤換要件——必須有具體事證且要經過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換句話說,連解任參審員都不能由司法院長一個人決定,要過遴選委員會這道門。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48條之1為職務法庭參審員的運作規範,明定參審員職權與法官相同、須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設評議保密義務及須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之解任要件,構成兼顧參審員獨立性與可問責性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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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參審員如果違反保密義務會怎樣?▾
可能被依本條第三項解任,並可能涉及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或其他相關刑責。評議秘密包括合議庭內部討論、各成員意見、表決如何形成等。『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為概括規定,涵蓋因擔任參審員而接觸到的所有非公開資訊。
Q2參審員實際擔任期間有薪水嗎?▾
沒有薪水概念,但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具體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此設計強調參審員職務的榮譽與公益性質,避免變成兼職,實務上多由已有穩定職業的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Q3法官法第48條之1是什麼?▾
規定職務法庭參審員職權與法官相同、須獨立行使職權,並設保密義務與解任要件,是參審員制度運作的核心條款。
Q4職務法庭參審員是誰?▾
依法官法第48條納入職務法庭合議庭、與法官同等行使審判權的非職業法官成員,多為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Q5參審員的職權跟法官一樣嗎?▾
一樣。第1項明定職權與法官同,評議與表決權等值,差別僅在身分非職業法官與費用支給方式。
Q6什麼是評議保密義務?▾
對合議庭內部討論、成員意見、表決過程及職務上其他秘密負保密之義務,全任期適用、不因案件審結解除。
Q7參審員可以被解任嗎?怎麼解任?▾
可。須有迴避事由或難期公正之具體事證,由司法院院長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雙重門檻。
Q8參審員違反保密義務會怎樣?▾
可能依第3項解任,並可能涉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等刑責,保密範圍含評議內容與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Q9怎麼聲請參審員迴避?▾
比對第42、43條迴避事由,備齊具體事證後向職務法庭具狀聲請,由法庭裁定。
Q10參審員有費用嗎?怎麼算?▾
無薪資,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必要費用,支給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Q11參審員 vs 陪審員差在哪?▾
參審員與法官同庭評議、表決權相同;陪審員僅認定事實、與法官職權分立,不參與法律適用。
Q12職務法庭參審員 vs 國民法官差在哪?▾
兩者都是非職業法官參與審判,但職務法庭參審員審法官懲戒等事項,國民法官審重罪刑事案件,法源與適用範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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