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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4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2. 參審員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3. 參審員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
  4. 參審員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5. 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及參審員之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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