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4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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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務法庭第二審由懲戒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共五人組成合議庭,全為職業法官、無參審員。
Q · 法官被懲戒的二審合議庭是誰組成的?
五位全是職業法官、無參審員,懲戒法院院長任審判長
依法官法第48條之2,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由懲戒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組成合議庭。與第一審五人合議庭含兩位非法官參審員不同,第二審五個席位全為職業法官,因二審審理的是法律適用而非事實認定。陪席法官任期三年得連任,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
白話解讀
釋字第752號解釋說了一件事:被懲戒的法官應該有上訴救濟權。這就是為什麼民國108年修法把職務法庭從一級一審改成一級二審。這條規定的就是那個「第二審」的合議庭怎麼組成。和第一審完全不同:第一審五人合議庭裡有兩位非法官參審員;第二審的五個位子全部是法官,沒有任何參審員席位。為什麼?因為第二審審理的是「法律審」(複審第一審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不再是事實認定,重點在法律專業判斷。所以位子全部留給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由懲戒法院院長當審判長。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審把民事和行政訴訟兩個審判系統的最高層級法官都納進來,這個跨系統設計反映法官懲戒案常常觸及不同領域的法律問題,需要多元法律觀點。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48條之2為職務法庭第二審合議庭的組織規範,明定第二審由懲戒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並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組成五人合議庭;因第二審為法律審,全體成員均為職業法官、不設參審員,並跨民事與行政兩大審判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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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二審法官的任期多久?
三年得連任。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得連任」與第一審參審員不同,因為第二審需要法律專業的長期累積,連任能維持判決品質一致性。
Q2懲戒法院院長為什麼一定要當二審審判長?
因為院長代表懲戒法院最高審判權威,也是第二審程序的最後把關者。把院長定位為二審審判長而非一審審判長,是讓院長處於更超然的位置:不直接介入事實認定,但對法律審把關,並維持兩審的實質區隔。
Q3職務法庭第二審有參審員嗎?
沒有。第二審五個席位全是職業法官,參審員只出現在第一審。因為第二審為法律審,重在法律專業判斷,而非事實認定。
Q4法官法第48條之2是什麼?
規定職務法庭第二審合議庭的組成:懲戒法院院長加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共五人,全為職業法官,是法官懲戒的法律審終審組合。
Q5職務法庭第二審合議庭由誰組成?
懲戒法院院長(審判長)+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懲戒法院法官一人,共五人。
Q6什麼是法律審?
僅複審下級審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不再重新認定事實的審級,職務法庭二審即屬法律審。
Q7職務法庭一級二審制是什麼意思?
指法官懲戒只設一個職務法庭、分一審與二審兩個審級,二審即終審,不能再上訴普通最高法院。
Q8第二審的陪席法官怎麼產生?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
Q9不服第一審判決怎麼進到第二審?
依法官法第59條之1,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
Q10第二審的法官任期怎麼算?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任期三年,得連任,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
Q11怎麼從判決書看出是二審合議庭?
看合議庭名單:若由懲戒法院院長任審判長、五位皆為職業法官且含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即為第二審。
Q12第一審 vs 第二審合議庭差在哪?
一審五人含兩位非法官參審員審事實;二審五人全為職業法官審法律,審判長由一審的懲戒法院法官改為二審的院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instance | second_instance |
|---|---|---|
| 審理性質 | 事實審(認定法官有無失職行為) | 法律審(複審法律適用有無錯誤) |
| 合議庭組成 | 懲戒法院法官一人(審判長)+法官二人,得加參審員 | 懲戒法院院長(審判長)+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懲戒法院法官一人 |
| 參審員 | 有(非法官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 | 無(全為職業法官) |
| 審判長 | 懲戒法院法官 | 懲戒法院院長 |
| 跨審判系統 | 限懲戒法院內部 | 納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民事/行政雙系統) |
first_instance
- 審理性質
- 事實審(認定法官有無失職行為)
- 合議庭組成
- 懲戒法院法官一人(審判長)+法官二人,得加參審員
- 參審員
- 有(非法官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
- 審判長
- 懲戒法院法官
- 跨審判系統
- 限懲戒法院內部
second_instance
- 審理性質
- 法律審(複審法律適用有無錯誤)
- 合議庭組成
- 懲戒法院院長(審判長)+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懲戒法院法官一人
- 參審員
- 無(全為職業法官)
- 審判長
- 懲戒法院院長
- 跨審判系統
- 納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民事/行政雙系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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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80628 增訂)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職務法庭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增訂本條明定受理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合議庭成員及產生方式。
(1090522 修正)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法官」,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
- 職務法庭名詞
- 裁判名詞
- 懲戒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合議庭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職務法庭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增訂本條明定受理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合議庭成員及產生方式。
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法官」,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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