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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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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
  2. 2.法官遴選委員會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遴定職務法庭成員時,應同時遴定遞補人選,於成員出缺時遞補之,任期至出缺者任滿時為止。
  3. 3.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成員決定之。
  4. 4.職務法庭成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48條之3規定職務法庭成員由法官強制兼任,不得拒絕,並須同時遴定遞補人選,事務分配由全體成員自主決定。

Q · 法官被選為職務法庭成員,可以拒絕嗎?

不能,這是法律強制的兼任義務

依法官法第48條之3第1項,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這不是邀請而是命令,不能以手上案件繁重為由推掉。立法目的是避免特定法官懲戒案件審理時有人臨陣退縮造成合議庭開天窗。同條第2項並要求遴選時同時遴定遞補人選,成員出缺即遞補,任期至出缺者任滿時為止。

白話解讀

你大概不知道,當一個法官被同僚舉發瀆職、收賄、亂判案的時候,審他的不是檢察官,是另一群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這條規定誰可以坐上那個位子。重點不是「誰能當」,是兩件你會覺得很怪的事:第一,被選中的法官「不能拒絕」,這是法律強制的兼任義務;第二,選人的時候要同時選好「候補名單」,誰退場誰就頂上。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司法圈裡審法官這件事最敏感,要避免有人臨陣脫逃造成合議庭開天窗,也要避免有人為了躲避審判同袍故意拒絕兼任。整個職務法庭的事務怎麼分案、誰代理誰,由全體成員自己決定,司法院長都管不到。這是一個刻意被設計成「自己人審自己人但無法逃避」的封閉結構。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48條之3為職務法庭的組織性規範,明定經任命之職務法庭成員負強制兼任義務、遴選時須同時遴定遞補人選以維持合議庭穩定,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成員自主決定,遴選遞補規則授權司法院訂定,構成司法自律機制的人員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職務法庭跟一般法院有什麼不一樣?

職務法庭專門審理法官的懲戒和身分案件,它不是常設法院,而是依法官法第48條、第48條之2和本條規定,由不同層級的法官兼任組成。沒有檢察官,沒有外部委員,是純粹司法內部的自律機制。

Q2如果職務法庭法官跟被審的法官私交不錯怎麼辦?

本條沒有直接處理迴避問題,但職務法庭法官適用一般法官迴避規定,被審法官可以申請迴避。實務上重點是有沒有具體事由(直接利害關係、近親、曾辦過該案)而不是認不認識。

Q3職務法庭成員怎麼產生?

由法官遴選委員會依法官法第48條、第48條之2遴定,經任命後即負強制兼任義務,並同時遴定遞補人選。

Q4什麼是職務法庭的兼任義務?

法官被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後負有的強制兼任職責,不能以手上案件繁重為由拒絕,這是法律命令而非邀請。

Q5職務法庭的遞補機制是什麼?

遴選成員時同時遴定候補名單,成員出缺立即遞補,遞補者任期至原成員任滿為止,使合議庭不因人員異動中斷。

Q6職務法庭跟懲戒法院(公懲會)差在哪?

職務法庭審法官、由各級法院法官兼任;懲戒法院審一般公務員違失。對象與成員組成都不同。

Q7職務法庭的事務分配怎麼決定?

依第3項,由全體職務法庭成員自行決定事務分配與代理次序,司法院長不得指派或介入。

Q8成員出缺後遞補流程怎麼走?

啟用遴選時已定的遞補名單直接遞補,無須重新遴選,遞補者接任至原成員任滿。

Q9當事人如何確認合議庭成員適格?

查懲戒法院公告的職務法庭成員名單,比對有無迴避事由,必要時依法官迴避規定聲請迴避。

Q10職務法庭成員的遴選規則去哪查?

依第4項授權,由司法院訂定《職務法庭成員遴選及遞補規則》,可於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取得。

Q11職務法庭 vs 一般刑事法院差在哪?

職務法庭審法官懲戒與身分(自律性質),刑事法院追究刑事責任。法官涉刑案兩者並行。

Q12職務法庭 vs 法官評鑑委員會差在哪?

評鑑委員會是前端篩查與請求移送,職務法庭是後端審判作成懲戒處分,兩者是上下游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職務法庭一般法院懲戒法院(公懲)
審理對象法官(懲戒、身分、不服人事處分)一般民刑事與行政案件當事人一般公務員違失
成員組成各級法院法官兼任,無檢察官、無外部委員該院專任法官懲戒法院法官
兼任性質強制兼任義務,不得拒絕(第48-3條)專任專任
分案決定權全體成員自主決定,院長不介入依分案規則/院長監督依該院分案規則

職務法庭

審理對象
法官(懲戒、身分、不服人事處分)
成員組成
各級法院法官兼任,無檢察官、無外部委員
兼任性質
強制兼任義務,不得拒絕(第48-3條)
分案決定權
全體成員自主決定,院長不介入

一般法院

審理對象
一般民刑事與行政案件當事人
成員組成
該院專任法官
兼任性質
專任
分案決定權
依分案規則/院長監督

懲戒法院(公懲)

審理對象
一般公務員違失
成員組成
懲戒法院法官
兼任性質
專任
分案決定權
依該院分案規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官分限法(裁判官分限事件は裁判所が審理)/弾劾裁判所(裁判官弾劾法)
韓國법관징계법상 법관징계위원회(대법원 설치)
中國法官法第十三章及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等组成的惩戒机构)
德國Richterdienstgericht(DRiG §§ 61 ff.,由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
法國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CSM) — formation disciplinaire des magistrats
美國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1980(各巡迴區 judicial council,由法官組成審理法官行為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0628 增訂)

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   法官遴選委員會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遴定職務法庭成員時,應同時遴定遞補人選,於成員出缺時遞補之,任期至出缺者任滿時為止。   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成員決定之。   職務法庭成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官為司法機關內部之成員,於其審判本職外參與機關應處理之司法事務(如擔任職務法庭法官),核屬機關組織運作及業務推廣之一環,乃出於職務機關之公務需求,亦屬法官司法職務之一部,不得任意拒卻。爰於第一項明定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以資明確。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屬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縱由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法官兼任,於辦理職務法庭審判業務時,亦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職務監督,自屬當然,併予指明。   三、職務法庭之成員出缺時,宜由適當人員遞補以維持合議庭之完整及運作,爰於第二項明定遞補人選由法官遴選委員會於遴定職務法庭成員時同時遴定,遞補者之任期至出缺者任滿時為止。   四、為配合職務法庭所受理之法官懲戒案件第一審案件加入參審員為合議庭成員,爰就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五項、第六項之文字酌作修正,並移列至本條第三項、第四項。

(108062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法官為司法機關內部之成員,於其審判本職外參與機關應處理之司法事務(如擔任職務法庭法官),核屬機關組織運作及業務推廣之一環,乃出於職務機關之公務需求,亦屬法官司法職務之一部,不得任意拒卻。爰於第一項明定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以資明確。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屬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縱由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法官兼任,於辦理職務法庭審判業務時,亦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職務監督,自屬當然,併予指明。   三、職務法庭之成員出缺時,宜由適當人員遞補以維持合議庭之完整及運作,爰於第二項明定遞補人選由法官遴選委員會於遴定職務法庭成員時同時遴定,遞補者之任期至出缺者任滿時為止。   四、為配合職務法庭所受理之法官懲戒案件第一審案件加入參審員為合議庭成員,爰就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五項、第六項之文字酌作修正,並移列至本條第三項、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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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48-3 條規定:「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法官遴選委員會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八條之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4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4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