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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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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職務加給,指主管職務加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3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指的職務加給,是指主管職務加給。根據該條規定,法官擔任主管職務時,可以獲得職務加給的相關待遇。這意味著主管法官可以享受到法官法規定的職務加給的福利。具體的支給標準和辦法,則需要參考相關法令以及相關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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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職務加給,指主管職務加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