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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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職務加給,指主管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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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3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指的職務加給,是指主管職務加給。根據該條規定,法官擔任主管職務時,可以獲得職務加給的相關待遇。這意味著主管法官可以享受到法官法規定的職務加給的福利。具體的支給標準和辦法,則需要參考相關法令以及相關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規定。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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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