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條委託調查之案件,受委託之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兩個月尚未答復者,由監察院函催之。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當監察院依照監察法第30條的規定委託機關進行調查時,受委託的機關應該立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回覆監察院。如果超過兩個月仍未回覆,監察院可以函件催促。在實際操作中,機關應該盡快完成調查工作並及時回覆監察院,以確保監察工作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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