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法規「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0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內容: 1. 調查報告的核閱程序:調查報告應先陳請院長核閱。然而,如果是委員批辦的調查案件,則應先經過會議的批准後再陳請委員們核閱。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監察法施行細則」本身,此規定保證了在調查報告的核閱過程中,委員們能夠有參與和審核的權利。例如,當一個調查案件是由委員批准的,其核閱程序可能與其他案件有所不同。 2. 調查報告的處理程序:經院長核閱後的調查報告應送至相關委員會進行處理。如果監察院會議決議需要調查的案件,各委員會應將處理的結果報告給監察院會議。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監察法施行細則」本身,此規定確保了調查報告在送至相關委員會進行處理後,具有結果報告給監察院會議的要求。例如,當某個委員會處理了一個調查案件並作出結果,他們應將結果提報給監察院會議。 3. 委託他機關調查的案件處理程序:根據委託調查的案件,除了由相應的委員會處理外,監察業務處也可以簽註意見並送請批辦委員或值日委員核處。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監察法施行細則」本身,此規定確保了在委託他機關進行調查的案件中,監察業務處可以簽註意見並送請批辦委員或值日委員核處的程序。例如,當某個案件被委託給其他機關進行調查,監察業務處可以就調查報告提出意見,並送請批辦委員或值日委員核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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