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條的內容如下: 1. 調查案件經處理後不成立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者,原調查人員、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覆查。 解釋: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1條的規定,如果一個調查案件經處理後並沒有成立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那麼原調查人員、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都有權申請進行覆查。這條法規確保了在調查案件後不滿結果的相關人士有權利檢視調查程序並提出申請覆查的要求。 範例:例如,如果在某個監察機關進行調查後,他們得出的結論是沒有需要進一步追究的問題,但原調查人員或利害關係人不同意這個結果,他們可以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1條的規定,向該監察機關申請進行覆查。 2. 申請覆查期限,自本院將調查處理結果復函發文之日起計算,期間三年。但依規定不予函復者,自提出調查報告之日起計算。 解釋: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1條的規定,申請進行覆查的期限是在本院將調查處理結果發送回覆函件的發出日期起算,並且該期限為三年。如果根據相關規定不予函復,則申請覆查的期限從提交調查報告的日期起算。 範例: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對某個監察機關的調查處理結果持有不滿意見,他們需要在本院將調查結果發送回覆函件的發出日期後的三年內提出申請進行覆查。然而,如果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該監察機關沒有提供回覆函件,那麼申請覆查的期限將從提交調查報告的日期開始算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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