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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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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調查人員申請覆查,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被訴人應負違失責任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了對於原調查人員的覆查申請的限制。根據該條款,原調查人員只能在發現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並且足以確信被訴人應負有違失責任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覆查申請。這裡的意思是,如果原調查人員發現了新的資料,並且這些資料足以證明被訴人存在失職的情況,他們才能提出覆查申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覆查申請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監察法施行細則(內政部),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9.docx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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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原調查人員申請覆查,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被訴人應負違失責任者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