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調查人員申請覆查,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被訴人應負違失責任者為限。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了對於原調查人員的覆查申請的限制。根據該條款,原調查人員只能在發現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並且足以確信被訴人應負有違失責任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覆查申請。這裡的意思是,如果原調查人員發現了新的資料,並且這些資料足以證明被訴人存在失職的情況,他們才能提出覆查申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覆查申請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監察法施行細則(內政部),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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