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有妨害國家利益者,係指妨害國防、外交上應保守之機密而言。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8條,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有妨害國家利益者,係指妨害國防、外交上應保守之機密而言。根據2015年修正的監察法,該法的目的是建立一個監管機構,以確保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隱私不受非法侵害。該法對於國防和外交上的機密資料有明確的保護規定,保護國家利益免受妨害。因此,根據該法的規定,妨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包括妨害國防和外交上應保守之機密的行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