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了關於調查案件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如果被調查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有同一行為,則調查不會停止。不過,對於其行政責任是否成立,應判斷是否有必要停止調查。 此外,如果案件的承辦人員與案件相關事項有關,則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進行調查。但是,如果認為承辦人員涉嫌貪污瀆職或嚴重侵犯人權,需要立即進行調查的情況下,仍然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調查。 以上解釋基於《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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