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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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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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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案件被調查人之同一行為在刑事
偵查
或審判中者,不停止調查。但其
行政責任
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而認為有必要者得停止調查。
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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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彈劾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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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糾舉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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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糾正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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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調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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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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