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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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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調查中之案件,如發現彼此案情相關連或同一者,應簽請院長核定並由最先調查之委員調查;但特殊案件,院長亦得商請調查委員共同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6條,如果監察委員在調查中發現案件彼此相關或相同,應由最先開始調查的委員進行調查,並簽請院長核定。然而,對於特殊案件,院長也可以請調查委員共同決定。這條法規主要是確保調查工作的效率和一致性,並防止重複調查相同的案件。該法規在執行上需要對案件進行嚴格彙整和分析,以確定案件的相關性和重複性,並由相應的委員進行調查。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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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監察委員調查中之案件,如發現彼此案情相關連或同一者,應簽請院長核定並由最先調查之委員調查;但特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