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係指其機關部隊或團體直接負責之主管人員。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解釋,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指的是直接負責該機關部隊或團體的領導人員。這包括各級機關部門以及軍隊單位中的主管人員。這些主管人員負責監督並講負責該機關部隊或團體的運作。例如,部門主管、單位主管或軍隊指揮官都可以被視為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