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察委員自動調查案件,應先向監察業務處登記。同一案件,已否經本院派查或由委員自動調查,應由監察業務處查明通知新登記之委員。如已派查或有委員登記調查者,應送請調查委員併案處理。
  2. 前項自動調查案件之申請,得由委員一人至三人共同為之。院長亦得依申請委員之陳報,加派具有相關專長及意願之委員會同調查。
  3. 每一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未提出調查報告件數累計達二十件以上者,宜暫停自動調查之申請。
  4. 監察委員自動調查案件,因故不能親自調查時,有委員會同調查者,由會同委員繼續調查;無委員會同調查者,準用前條第一款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