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依籤定席次輪派調查案件,及依院會或各委員會之決議推派調查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監察委員調查案件,依籤定席次輪流擔任。除依規定應行迴避者外,不得辭查。如有因迴避而辭查者,依輪序改派其他委員擔任。 二、監察院會議或各委員會會議決議推派調查案件之委員視同輪派。未推派調查委員者,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各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調查行政工作及設施時,得推派委員二至三人組織調查小組,被推派之委員視同輪派。 四、監察委員調查案件,因故不能親自調查時,有委員會同調查者,由會同委員繼續調查;無委員會同調查者,比照第一款規定,改派其他委員繼續調查。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規定,監察委員在調查案件時,需依照籤定的席次輪流擔任,除非有應行迴避的情形,否則不能辭查。若因迴避而辭查的委員,將依照輪序改派其他委員擔任。另外,若監察院會議或各委員會會議決議推派調查案件的委員,將視同輪派的方式處理。如果有各委員會依法規定調查行政工作及設施時,可以組織由2至3人的調查小組,被推派的委員視同輪派。若監察委員因故無法親自調查案件,但有委員會成員一同調查的情況下,則由該委員會成員繼續調查;若沒有委員會成員一同調查,則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改派其他委員進行調查。 根據參考資料,監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中,監察委員應依照籤選的方式輪流擔任調查案件的負責人,不得不辭查,除非有應行迴避的情形。參考資料還提到如果委員因迴避而辭查,將按照輪序改派其他委員進行調查。根據這些規定,可以得出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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