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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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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公布之糾正案,應刊登監察院公報或監察院全球資訊網,並得發布新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決定公布之糾正案應刊登在監察院公報或監察院全球資訊網,並且可以透過新聞發布的方式通知公眾。根據這個規定,監察院在做出糾正案的決定後,必須將其公布在監察院公報或監察院全球資訊網上,並且也可以透過新聞來告知公眾。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糾正案的內容能夠被公眾知曉,從而達到監察院的監察功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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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決定公布之糾正案,應刊登監察院公報或監察院全球資訊網,並得發布新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