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1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糾正案在行政院或其所屬有關機關回覆監察院後,有關委員會應該先經由提案委員核簽意見,然後召開會議討論。如果提案委員在一個月內未提出核簽意見,委員會可以直接處理。如果委員會審查後認為適當,則決議製定結案報告書,並提報監察院會議。 第二項規定,如果委員會認為還需要進一步查明,可以決議由監察院行文向有關機關查詢或派遣委員進行調查。經過查詢或調查後,如果認為適當,再決議製定結案報告書,提報監察院會議。 例如,根據《監察院106年施政計畫》的資料,監察院對於某縣市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執行情況表示關切,因此提出糾正案,要求該縣市政府改善相關問題。在行政院及相關機關回覆監察院後,環境保護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後認為適當,決議製定結案報告書,並提報監察院會議,這樣符合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