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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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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糾正案於行政院或其所屬有關機關將應行改善或處置情形答覆監察院後,有關委員會應先交由提案委員簽意見再行召開會議討論。但提案委員未於一個月內提出核簽意見者,委員會得逕行處理。委員會審查後認為適當,即決議製定結案報告書,提報監察院會議。
  2. 2.委員會認為尚須查明者,得決議由監察院行文有關機關查詢或推派委員調查,經查詢或調查後認為適當,再決議製定結案報告書,提報監察院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1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糾正案在行政院或其所屬有關機關回覆監察院後,有關委員會應該先經由提案委員核簽意見,然後召開會議討論。如果提案委員在一個月內未提出核簽意見,委員會可以直接處理。如果委員會審查後認為適當,則決議製定結案報告書,並提報監察院會議。 第二項規定,如果委員會認為還需要進一步查明,可以決議由監察院行文向有關機關查詢或派遣委員進行調查。經過查詢或調查後,如果認為適當,再決議製定結案報告書,提報監察院會議。 例如,根據《監察院106年施政計畫》的資料,監察院對於某縣市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執行情況表示關切,因此提出糾正案,要求該縣市政府改善相關問題。在行政院及相關機關回覆監察院後,環境保護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後認為適當,決議製定結案報告書,並提報監察院會議,這樣符合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

  • 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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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糾正案於行政院或其所屬有關機關將應行改善或處置情形答覆監察院後,有關委員會應先交由提案委員核簽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