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支用經費機關,對於普通經費存款之現金出納,應按旬造具現金旬報表,其票據、證券之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保管品報告表,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法辦理。 前項現金旬報表,及保管品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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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支用經費機關,對於普通經費存款之現金出納,應按旬造具現金旬報表,其票據、證券之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保管品報告表,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法辦理。 前項現金旬報表,及保管品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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