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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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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支用普通經費存款時,應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簽發支票 (附格式四) ,付給政府之債權人,並向債權人取具收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當政府各機關需要使用普通經費存款時,應該使用支票(格式參見《公庫法施行細則》的附表四)去支付政府的債權人,並且向債權人取得收據作為證明。 參考資料相關範例:《公庫法施行細則》的附表四: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70081

  • 第十五條條文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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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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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政府各機關支用普通經費存款時,應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簽發支票 (附格式四) ,付給政府之債權人,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