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當政府各機關需要使用普通經費存款時,應該使用支票(格式參見《公庫法施行細則》的附表四)去支付政府的債權人,並且向債權人取得收據作為證明。 參考資料相關範例:《公庫法施行細則》的附表四: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70081
- 第十五條條文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