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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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第十二條各款之撥領,依照前條規定手續辦理。但應先由收入總存款撥入各該普通經費存款帳戶,再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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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撥領公款時,必須遵守第12條各款所規定的程序。在進行撥款之前,必須先將收入存入總存款帳戶,然後再進行支付。這意味著在撥款前,必須確保相應的收入已經入帳。有關此條規定的例子,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以確定是否存在相關的案例或範例。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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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