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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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關於收入總存款內直接撥付之支出,應由公庫主管機關,依照本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填發直字支付書。 領款機關,收到公庫主管機關所送前項支付書通知聯,應即填具領款收據,向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具領。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收到領款機關所送領款收據,核與支付書命令聯相符後,照數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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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6條,關於收入總存款內直接撥付的支出,應由公庫主管機關填發直字支付書,並通知領款機關。領款機關收到支付書通知聯後,應填具領款收據,並向代理公庫的銀行或郵政機關提款。代理公庫的銀行或郵政機關收到領款機關的領款收據後,核對支付書命令聯的內容,然後按照數目撥付款項。 參考資料: - 公庫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101&FLNO=26) - 公庫法施行細則(https://law.actrans.gov.tw/Word/Html/30101/26.htm)
-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核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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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