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關於收入總存款內直接撥付之支出,應由公庫主管機關,依照本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填發直字支付書。 領款機關,收到公庫主管機關所送前項支付書通知聯,應即填具領款收據,向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具領。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收到領款機關所送領款收據,核與支付書命令聯相符後,照數撥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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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關於收入總存款內直接撥付之支出,應由公庫主管機關,依照本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填發直字支付書。 領款機關,收到公庫主管機關所送前項支付書通知聯,應即填具領款收據,向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具領。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收到領款機關所送領款收據,核與支付書命令聯相符後,照數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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