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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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緊急命令劃撥之經費,得由公庫主管機關以函、電分別通知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請領機關,先行撥付,並即補填支付書,依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費之劃撥及通知,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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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公庫主管機關可以以函件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代理公庫的銀行或郵局,以及請領機關,提前劃撥經費,並立即填寫支付書,依據本細則第23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辦理。 根據我查閱到的相關資料,《公庫法施行細則》是依據《公庫法》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其中,第25條涉及緊急命令劃撥的經費,公庫主管機關可以事先通知代理公庫的銀行或郵政機關以及請領機關,先行撥付相關經費。在進行劃撥和通知時,應遵循前一條(第24條)的相關規定。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政府在發生重大緊急事件時需要撥款支援,公庫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法規的要求,通知代理公庫的銀行或郵政機關,並請領機關提前劃撥相應的經費。這樣可以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及時提供資金支援。
- 緊急命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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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