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關於緊急命令劃撥之經費,得由公庫主管機關以函、電分別通知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請領機關,先行撥付,並即補填支付書,依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費之劃撥及通知,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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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緊急命令劃撥之經費,得由公庫主管機關以函、電分別通知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請領機關,先行撥付,並即補填支付書,依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費之劃撥及通知,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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