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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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收到公庫主管機關所送前條支付書命令聯,照數由收入總存款撥入請領機關普通經費存款帳戶,並填撥款通知單 (附格式三) ,送請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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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4條,代理公庫的銀行或郵政機關如果收到公庫主管機關發送的支付書命令聯,必須按照數字從收入總存款中撥款到請領機關的普通經費存款帳戶,並且填寫撥款通知單(附格式三),送交請領機關。 參考資料:《公庫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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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