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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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由收入總存款撥入普通經費存款,應由公庫主管機關依據主計機關所通知之各機關核定分配預算,填具撥字支付書 (附格式二) ,以命令聯及通知聯送經該管審計機關會簽後,依照左列手續辦理: 一、命令聯由公庫主管機關送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辦理; 二、通知聯由公庫主管機關送請領機關查照; 三、存根聯由公庫主管機關存查。 前項劃撥經費,因考核之必要,並由公庫主管機關通知支用機關之主管機關。 支用機關之主管機關,對於各該支用機關之經費認為有停撥、減撥或緩撥之必要時,得於期前分別通知該管主計機關及公庫主管機關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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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規定,對於收入總存款撥入普通經費存款的情況,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 公庫主管機關填寫撥字支付書(附格式二),並命令聯和通知聯送經該管審計機關會簽後。 例子:撥款單據填寫格式和審核程序可參考公庫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相關規定和指引。 2. 命令聯由公庫主管機關送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辦理。 3. 通知聯由公庫主管機關送請領機關查照。 4. 存根聯由公庫主管機關存查。 另外,根據同條規定,支用機關之主管機關對於各該支用機關的經費認為有停撥、減撥或緩撥之必要時,可以提前通知主計機關及公庫主管機關進行相應的辦理。 例子:當支用機關之主管機關認為某個機關的經費需要停撥、減撥或緩撥時,可以提前通知該管主計機關及公庫主管機關,並要求相應的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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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