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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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由收入總存款撥入普通經費存款,應由公庫主管機關依據主計機關所通知之各機關核定分配預算,填具撥字支付書 (附格式二) ,以命令聯及通知聯送經該管審計機關會簽後,依照左列手續辦理: 一、命令聯由公庫主管機關送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辦理; 二、通知聯由公庫主管機關送請領機關查照; 三、存根聯由公庫主管機關存查。 前項劃撥經費,因考核之必要,並由公庫主管機關通知支用機關之主管機關。 支用機關之主管機關,對於各該支用機關之經費認為有停撥、減撥或緩撥之必要時,得於期前分別通知該管主計機關及公庫主管機關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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