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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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收入機關,對於收入總存款之收款,應分別造具日程表,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法辦理。 前項日報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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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代理公庫的銀行、郵政機關及收入機關,在收到收入總存款時,需要分別製作日程表,並按照公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具體的日報表格式則另有規定。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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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