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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收入機關,對於收入總存款之收款,應分別造具日程表,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法辦理。 前項日報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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