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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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主管機關依據前條報告,各普通經費存款有相當剩餘額數者,得於下次劃撥經費時,商得支用機關或其主管機關同意,酌量核減或停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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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公库法施行细则第30条,如果各普通经费存款有相当的剩余金额,公库主管机关可以在下次划拨经费时,经承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酌情核减或停止划拨存款。 根据该条规定,公库主管机关有权根据存款状况决定是否核减或停止划拨经费。这意味着如果某个单位的普通经费存款余额较高,公库主管机关可以决定减少或停止为该单位划拨经费。这项规定旨在确保公共财政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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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