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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環保稽查人員執行稽查工作時,水污染防治法並無相關規定會同事業主採水查驗事宜;視情況所需,環保稽查人員可不會同事業主稽查並採取水樣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9 年 05 月 1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環保稽查人員執行稽查工作時,水污染防治法並無相關規定會同事業主採水查驗事宜;視情況所需,環保稽查人員可不會同事業主稽查並採取水樣。

二、有關採樣地點以水流混合均勻為原則;所請釋示事項對於取樣時未見放流水流出,以取樣口之積存水樣採水是否可據以認定其採樣之水質乙節,應以個案及其實際情況認定之。

三、有關放流口之設置,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環保稽查人員執行稽查工作時,水污染防治法並無相關規定會同事業主採水查驗事宜;視情況所需,環保稽查人員可不會同事業主稽查並採取水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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