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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廢水類回收方式之認定及適用

會議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按「事業廢水類別如下:一、作業廢水:…。二、洩放廢水:指自事業循環用水中洩放,以減低循環過程累積於用水中污染務含量之廢水。三、未接觸冷卻水:指於熱交換管線內專供溫度交換之水。四、…。」係「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三條所明定。案內未接觸物料及產品之冷卻水,係屬前述未接觸冷卻水,為事業廢水類別之一應無疑義。同辦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回收使用廢(污)水,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回收使用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為之。變更回收使用計畫時,亦同:…。」本案回收循環使用未接觸冷卻水,為上開事業回收使用廢(污)水行為,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回收使用計畫後為之。但按本辦法第 29 條第 5 項規定,如屬本署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2項指定公告之事業,則應於回收使用廢(污)水前,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並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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