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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社區或社區巡守隊可否為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查證工作之對象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社區或社區巡守隊可否為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查證工作之對象。

一、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規定,委託社區或社區巡守隊執行同法第 26 條查證工作,該社區或社區巡守隊,自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民間團體」,即屬同法第 2條第 3 項規定之「團體」

二、上開委託事宜,仍請依本署 95 年 1 月 5 日以環署水字第 0950087091 號函,檢送「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辦理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委託事宜涉及採樣之適法疑義討論會議」會議紀錄,第 1 案結論(諒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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