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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預覽 ↗
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其規定如下: 一、在最大產能、服務規模、可預見之異常作業或暴雨突增之水量負荷及依規定應…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 條預覽 ↗
本細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 1預覽 ↗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項、第九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地方政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自治…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1預覽 ↗
本法所稱稀釋,不包括燃煤發電廠採海水排煙脫硫去除硫氧化物之方法。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之 1預覽 ↗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 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線及溝渠。 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作業環境,指事業使用之範圍。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訂定及督導。 二、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審核及釋示。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水…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預覽 ↗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水污染防治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水污染防治法規之執行與轄內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 …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本法第五條所稱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指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之所有污染源,其排放之總量造成該水體水質之變動,不得超過依本法第…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預覽 ↗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處理建築物內人類活動所產生之人體排泄物或其…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預覽 ↗
技師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執行簽證業務時,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廢(污)水及污泥處理系統設計階段: (一)廢(污)水水質水量調查、推估之確實性及合理性。 (二…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預覽 ↗
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繞流排放,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專管、渠道、閥門調整或泵浦抽取方式使廢(污)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預覽 ↗
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操作,其規定如下: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檢查時,為查證事業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設施之操作功能,應於檢查十四日前,通知事業於檢查當日,將其生產提高至申報或實…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於特定區域內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軍事機關進行查證工作時,應會同當地憲兵或軍事機關環保人員前往相關場所或設施。 為前項檢查或鑑定時,…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預覽 ↗
(刪除)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對於事業故意將含有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且超出各該管制標準,或故意將含有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地…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預覽 ↗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稱注入地下水體,指利用鑿井、注入管線或加壓設施等設備,將事業廢(污)水灌注至地下水體者。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預覽 ↗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排放於土壤,指以管線、溝渠或桶裝、槽車等其他非管線方式,將事業廢(污)水排入、逸散、流布於土壤者。但不含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農業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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