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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訂定及督導。 二、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審及釋示。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審核、使用規劃及管理。 四、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 五、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業務之督導。 七、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監測及檢驗。 八、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九、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宣導。 十、水污染防治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十一、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水污染防治之協調。 十二、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機構許可及管理。 十三、其他有關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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