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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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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項、第九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地方政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審、釋示及執行。 二、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審核、清查收費對象、使用規劃、管理、執行、催繳及處分。 三、其他有關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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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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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項、第九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地方政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