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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業區稽查管制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工業區稽查管制疑義。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12 款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

二、滯洪池或雨水道如有收集、處理或處置工業區內廢污水之實,則有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實,雨水排放口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之放流水標準。

三、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單位係依下水道法規定負責建設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事項,滯洪池或雨水道如有收集、處理或處置工業區內廢污水之實,且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要件者,自應處分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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