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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之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洋放流管制之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所詢之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洋放流管制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之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洋放流管制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4 款及第 5款之「委託處理廢(污)水」、「受託處理廢(污)水」定義,係指以管線或溝渠輸送廢(污)水,委託及受託處理,合先敘明。

二、就所詢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洋放流中心收受其他事業單位放流水,一併於蚵仔寮海洋放流中心海放口海放,如無涉廢水處理程序,自非屬委託及受託關係。

三、另就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放口及其所屬海洋放流中心海放口,依其排放許可證登記為海洋放流管線,應符合海洋放流標準;而如海放管因故障或損壞,致其最初稀釋率無法達 100 倍以上時,排放之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四、有關海洋放流中心海放口放流水如有不符標準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8 條規定,數事業共同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水污染防治法其他規定,應分別處罰。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之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洋放流管制之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發布,要旨:所詢之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洋放流管制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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