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之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洋放流管制之疑義
要旨
所詢之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洋放流管制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之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洋放流管制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4 款及第 5款之「委託處理廢(污)水」、「受託處理廢(污)水」定義,係指以管線或溝渠輸送廢(污)水,委託及受託處理,合先敘明。
二、就所詢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洋放流中心收受其他事業單位放流水,一併於蚵仔寮海洋放流中心海放口海放,如無涉廢水處理程序,自非屬委託及受託關係。
三、另就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放口及其所屬海洋放流中心海放口,依其排放許可證登記為海洋放流管線,應符合海洋放流標準;而如海放管因故障或損壞,致其最初稀釋率無法達 100 倍以上時,排放之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四、有關海洋放流中心海放口放流水如有不符標準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8 條規定,數事業共同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水污染防治法其他規定,應分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