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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使用附掛管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如有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所詢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使用附掛管線排放廢(污)水 於地面水體,如有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使用附掛管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如有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規定,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水污染防治法其他規定,應分別處罰。

二、有關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管線排放廢(污)水,如有符合上述要件,仍應分別處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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