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使用附掛管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如有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
要旨
所詢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使用附掛管線排放廢(污)水 於地面水體,如有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使用附掛管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如有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規定,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水污染防治法其他規定,應分別處罰。
二、有關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管線排放廢(污)水,如有符合上述要件,仍應分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