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稽查事業放流水是否能於放流槽採樣之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9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稽查事業放流水是否能於放流槽採樣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稽查事業放流水是否能於放流槽採樣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放流水係指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水,針對事業屬非連續性排放廢(污)水者,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可指定其放流口設置於最終處理單元後之放流池(即放流槽),如於放流池採樣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時,方可據以處分。

二、前項主管機關指定作業應函文通知事業,並命其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8 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許可證之「放流口設置於放流池」事項變更;屆期未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應逕予變更。

三、另有關事業放流口之設置,應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利於稽查採樣,如有未經同意設置側枝或延伸放流管線,將構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與許可登記不符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有關稽查事業放流水是否能於放流槽採樣之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