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事業冷卻水塔用於降溫循環之冷卻水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定義之「事業廢水」乙案
要旨
所詢事業冷卻水塔用於降溫循環之冷卻水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 申報管理辦法」定義之「事業廢水」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事業冷卻水塔用於降溫循環之冷卻水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定義之「事業廢水」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事業廢水類別包括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等,其中未接觸冷卻水係「指於熱交換管線內專供溫度交換之水」。本案事業所產生之冷卻水,如依稽查紀錄屬於製程中無塵室溫、溼度控制使用,即符合「事業廢水」之未接觸冷卻水定義,其排放時應由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排放水質亦應符合所屬事業別之放流水標準。
二、如事業所產生之冷卻水,屬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7 條規定,其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上開說明二方式辦理;其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由生活污水放流口排放,其排放水質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