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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關於在不同一地點張貼廣告構成違規行為之處罰,應認定非一行為,因污染地不同,屬於獨立性質,依法應分別處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62 年 02 月 1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關於在不同一地點張貼廣告構成違規行為之處罰,應認定非一行為,因污染地地不同,屬於獨立之性質,依法應分別處罰。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關於在不同一地點張貼廣告構成違規行為之處罰,應認定非一行為,因污染地不同,屬於獨立性質,依法應分別處罰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62 年 02 月 1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