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遏止違規張貼廣告物,污染環境,採依廢棄物清理法或電信法之規定處分時:(一)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辦理處理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者,因該條文為嚴禁污染環保行為,則應按行政程序查證該污染環境行為人,始能依同法第50條相關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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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為遏止違規張貼廣告物,污染環境,採依廢棄物清理法或電信法之規定處分時:
(一)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辦理處理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者,因該條文為嚴禁污染環保行為,則應按行政程序查證該污染環境行為人,始能依同法第 50 條相關規定處分。
(二)如依電信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則於查證該違規廣告物上之電話號碼確有作為廣告宣傳之用,即可逕行通知電信事業者辦理停止該電話號碼之電信服務,而不論該電信號碼登記使用人是否為違規行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