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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24 筆
電信法第 8預覽 ↗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
電信法第 1 條預覽 ↗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電信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
電信法第 3 條預覽 ↗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
電信法第 4 條預覽 ↗
電信事業之資產及設備,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電信法第 5 條預覽 ↗
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負保護電信設備之責。電信事業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應依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之請求,迅為防止或作救護之措施…
電信法第 6 條預覽 ↗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電信法第 7 條預覽 ↗
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 前項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適用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作業…
電信法第 9 條預覽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電信法第 10 條預覽 ↗
主管機關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或在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增設有關科、系、所,造就電信人才;並得要求電信事業自其營業額提撥一定比例金額從事研究發…
電信法第 11 條預覽 ↗
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
電信法第 12 條預覽 ↗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直接持有…
電信法第 13 條預覽 ↗
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交通部申請籌設。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
電信法第 14 條預覽 ↗
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經評審核可或得標者,由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書。 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書前,得命申請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者未依規定籌設或未依核可之計畫…
電信法第 15 條預覽 ↗
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經交通部核准: 一、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者。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相互投資或合…
電信法第 16 條預覽 ↗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他方不得拒絕。 前項網路互連之安排,應符合透明化、合理化、無差別待遇、網路細分化及成本計…
電信法第 17 條預覽 ↗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發給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項目、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許可之方式、條件與程…
電信法第 18預覽 ↗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代表…
電信法第 19 條預覽 ↗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
電信法第 20 條預覽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交通部得依不同地區及不同服務項目指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務。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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