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電信法第一條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根據這個法條,未在本法中規定的事項,應依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理。這個法條的目的在於保障電信發展和使用者權益。根據相關判決,此法條中的「健全電信發展」的目的是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並且透過嚴格的法規來確保通信的安全和使用者的權益。
凡應用有線電或無線電傳遞之電報電話廣播電視及各種符號信號文字聲音影像或任何方式之電能通信,如國際電信公約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但其規定與本法牴觸時,除國際電信業務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電信事業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公路法、民用航空法及日本電氣通信事業法立法例,增訂本法制定之目的及宗旨,俾資遵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凡應用有線電或無線電傳遞之電報電話廣播電視及各種符號信號文字聲音影像或任何方式之電能通信,如國際電信公約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但其規定與本法牴觸時,除國際電信業務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電信事業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參照公路法、民用航空法及日本電氣通信事業法立法例,增訂本法制定之目的及宗旨,俾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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