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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執行機關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業者變賣回收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08 月 0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 4 條規定,執行機關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業者變賣回收物。

上述之「其他」機關並不包含執行機關本身,故執行機關辦公處所收集之回收廢棄物變賣非屬上開規定範圍內,合先述明。

二、依合作社法第 1 條規定,合作社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故本案該公所員工消費合作社如係依合作社法立案者,亦屬旨揭辦法第 4 條規定之「團體」。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執行機關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業者變賣回收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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