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剪除後之樹枝樹葉等是否為可再利用之資源或為一般廢棄物,及其處理方式為何一案
要旨
有關剪除後之樹枝樹葉等是否為可再利用之資源或為一般廢棄物,及其處 理方式為何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剪除後之樹枝樹葉等是否為可再利用之資源或為一般廢棄物,及其處理方式為何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6 年 3 月 31 日九六福字第 013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係依產源認定,同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為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另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修剪庭院之樹枝係屬一般廢棄物中之巨大垃圾。是以,本案剪除後之樹枝、樹葉若為家戶或家戶以外非事業所產生者,則屬一般廢棄物範疇,其處理方式,請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
三、本案剪除後之樹枝樹葉若屬前揭所定義之一般廢棄物,其再利用得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由執行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