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7條關於焚化底渣處理規定疑義案
要旨
函詢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7 條關於焚化底渣處理規定疑義案 ,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7 條關於焚化底渣處理規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6 年 5 月 17 日環廢字第 0960049605 號函。
二、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底渣除再利用外,進行最終處置時,應每季進行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一次,如溶出試驗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試驗標準者,應速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
三、爰此,一般廢棄物經中間處理(焚化熱處理)後產生之焚化底渣,如進行最終處置處理時,則須每季進行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一次,且須檢測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試驗標準後,始得進行最終處置。前述並無規定經中間處理後之焚化底渣不可再作其他之處理,併予敘明。
四、另本署近期將發布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條文,後續相關焚化灰渣之檢測規定,依修正條文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