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僅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但未進行拆解之回收業者,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廢機動車輛拆解業;惟該業者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 業務,倘其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前述公告之規模者,仍應依「應回收 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另無論是否達到應辦理登記 規模,皆應符合其所經營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 施標準規範。
內文
全文內容:僅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但未進行拆解之回收業者,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廢機動車輛拆解業;惟該業者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倘其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前述公告之規模者,仍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另無論是否達到應辦理登記規模,皆應符合其所經營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