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容器係指以鋁、 鐵、玻璃、紙、鋁箔、塑膠及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 填之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另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瓶裝產 品上使用之瓶口封套如於使用前撕除,未併容器廢棄者,非屬上開容器範 疇,毋須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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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鋁箔、塑膠及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之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另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瓶裝產品上使用之瓶口封套如於使用前撕除,未併容器廢棄者,非屬上開容器範疇,毋須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