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第1款第1目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係指: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註:修正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1類、第2類及第3類毒性化 學物質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另同款第2目係指:直接接觸前目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經查環氧乙烷於常溫下為氣態,於10℃以下為液態,倘盛裝環氧乙烷之氣罐,其環氧乙烷已使用完且無殘留,則此廢棄之氣罐可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如罐中仍含有液態狀之環氧乙烷,則仍屬前述說明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款第 1 目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係指: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 1 類、第 2 類及第 3 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另同款第 2 目係指:直接接觸前目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
二、經查環氧乙烷於常溫下為氣態,於 10℃ 以下為液態,倘盛裝環氧乙烷之氣罐,其環氧乙烷已使用完且無殘留,則此廢棄之氣罐可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如罐中仍含有液態狀之環氧乙烷,則仍屬前述說明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