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貴公司函請釋示應回收廢棄物出口扣抵計算基礎及退費乙案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請釋示應回收廢棄物出口扣抵計算基礎及退費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請釋示應回收廢棄物出口扣抵計算基礎及退費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7 年 10 月 24 日華橡工字第 073 號函。
二、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1 條,責任業者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若不在國內廢棄者,得檢具相關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扣抵其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又依應回收物品及容器業者營業量(進口量)申報表填表說明 8:「出口量係指申報二個月期間之總出口量,時間切點以報單上之報關日期為準,並應另填出口扣抵量彙總表」。合先敘明。
三、爰此,責任物因出口而不在國內廢棄時,應依該責任物出口報單之日期,申報為當期營業(進口)量之減項,並適用當期公告之費率,且累計出口扣抵量不應大於累計申報營業(進口)量。
四、另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責任業者溢繳回收清除處理費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認定無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必要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貴公司若有溢繳回收清除處理費,請依相關規定申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