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所函詢本署公告列管「硬式磁碟機」繳費責任及責任物認定乙案
要旨
有關 貴所函詢本署公告列管「硬式磁碟機」繳費責任及責任物認定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所函詢本署公告列管「硬式磁碟機」繳費責任及責任物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6018 號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列管資訊物品中之「硬式磁碟機」,係指可供個人桌上型電腦使用之硬碟,不考慮其資料傳輸使用之介面,可裝置(將硬碟固定於主機內)或可透過抽取盒方式供個人電腦使用者。如製造、輸入之硬式磁碟機具前揭功能,不論其商品特性、商品名稱及使用對象為何,皆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輸入)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惟所製造(輸入)之硬式磁碟機,如係用於筆記型電腦則可隨筆記型電腦繳納,毋須另行申報繳費。
二、經檢視 貴所提供資料及疑義內容,本署回覆如下:
三、進口裸機之業者依前項認定原則,係本署列管之責任物,應於進口時全數申報及繳費,日後如有組裝於筆記型電腦之情事或經本署確認外接式硬碟商品非列管之責任物者再行扣除。
四、貴所提送之 7 組物品,其中裸機部份,應依上述方式辦理;另,有關型號 001、002、003、004、005 及 006 此 6 組外接式硬碟商品,經本署判定目前非屬列管責任物。
五、本署公告各項應回收責任物及責任業者範圍,皆隨責任物產品之推陳出新致有重新檢討與定義之可能爾後若認定屬列管責任物,即應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相關登記、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相關事宜。檢還所送責任物判定物品乙箱共 7 組,請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