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廢棄物分類與處理行為之疑義,說明如下
要旨
有關廢棄物分類與處理行為之疑義,說明如下,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廢棄物分類與處理行為之疑義,說明如下,請查照。
說 明:本署 100 年 4 月 18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30655 號函有關「廢棄物清除行為是否包含分類作業一案」,本署特再補充如下:
(一)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一般廢棄物於貯存、回收、清除及處理過程均可進行分類;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 條定義,處理係指中間處理、最終處置及再利用,並未包含分類,且亦無分類之定義。因此,如為利於後續之運輸、處理或再利用,清除機構得將同類別及同性質者廢棄物分類清除。
(二)有關清除過程之分類行為是否需申請許可一節,查目前尚無要求,惟考量實務運作之需求,本署將錄案檢討。
(三)清除機構如依許可內容執行廢棄物之清除工作時,其將同類別及同性質廢棄物分類之行為,仍屬清除程序;處理機構如為利於後續處理或再利用,將廢棄物進行分類,則該分類屬處理程序。

